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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阳成集团员工奖学金发放管理规定
时间: 2010-09-04 次数:

为进一步加强员工奖学金发放的管理,严格员工奖学金发放程序,特制定以下规定:

一、各院(系)指定专人负责员工奖学金的制表及发放工作。员工奖学金发放表经各院(系)党委(总支)副书记审核、员工处处长签字、主管校领导批准后,报财务处。财务处审核无误后,以院(系)为单位统一领取、发放。

二、员工奖学金发放表一式三份(一份报财务处,一份交员工资助管理中心保存,一份留存),领款人一栏,必须由领款员工本人签名,不得代签。

三、各院(系)员工奖学金发放负责人在领取现金后,三日内必须发放到员工手中,并将签名后的发放表,送交员工处备案、财务处冲帐。

四、员工奖学金必须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发放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、扣发或挪为他用。对无故拖延、扣发或挪为他用的工作人员,扣发当月津贴,情节严重的,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五、员工处负责对各院(系)员工奖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。

六、奖学金发放时间要求

1、奖学金每年按十个月发放(每年的八月和二月不发);

2、每年6月份发放1、3、4、5、6月份的奖学金,每年12月份发放7、9、10、11、12月份的奖学金;

3、奖学金发放表应于上月25日前报送到财务处,财务处应在当月5日前审核完毕,将现金或现金支票发放到各院(系)。

七、奖学金的扣发

1、在校受处分员工奖学金的扣发按照《太阳成集团员工奖励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办理;

2、获得奖学金的员工若休学,在休学期间,暂停发放奖学金,待复学后补齐;

3、各院(系)扣发的员工奖学金应设专门帐目予以登记,将扣款情况报员工处,款项及时退回财务处。

八、每学期末,员工处向各院(系)通报本学期奖学金的发放情况及对各院(系)的检查监督情况。

九、本《规定》由员工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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